珍正美社區本次區大討論事項中,
有一項關於停車位🚘的提案。
各住戶吵得不可開交。
林伯伯👴:「我認為規約內應該明訂:
汽車停車格只能停放汽車,其他機車、重機什麼的一律不能停。」
張先生👨:「你們社區住戶要怎麼規定是你們的事,
但我的停車位屬於增設停車位,跟你們的法定停車位不同,
而且,我又不是你們社區的人,規約無權干涉。」
📢為此,區權會一片爭吵,請問誰說的才是正確的呢❓🤔🤔🤔🤔
🙌別擔心,這個問題晶讚服務的社區也遇到過!🙌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社區內3種不同類型的停車位:
1. 法定停車位
2. 獎勵停車位
3. 增設停車位
👉1. 法定停車位指的是:依建築法規之規定所附建的停車位。
【法條】:
參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等相關法令: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
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2. 獎勵停車位指的是:
依各地方主管機關鼓勵增設停車位空間所制定的奬勵設置停車位要點,供公眾使用的停車位。
【法條】:
參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
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
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 3. 增設停車位指的是:
在法定停車位以及獎勵停車位以外,起造人自行增設的停車位。
👉因此,社區中可能會有以上3種不同類型的停車位。
那麼,這3種都受到規約的約束嗎❓🤔🤔🤔
📢自民國80年9月18日起,法定停車位僅能以「共有」方式登記,
也就是以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方式分配給區權人。
法定停車位無獨立權狀,只能出售給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
【參考】:
内政部80年9月18日台内營字第8071337號函函釋
👉而獎勵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具有獨立產權,因此所有權人可能是該社區區權人以外的人。
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論所有權人是否為社區內的區權人,都受社區規約的約束喔!
【法條】: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以上處理方式可能因個別情況有所不同,請依實際狀況為準或連繫本公司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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