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鑫社區今年又要召開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但由於在周末早上加上天氣炎熱,參與人數總是寥寥無幾。

因此管委會陳主委建議可以發500元出席費💰💰,鼓勵住戶參與。

 


 

收到開會通知書的張太太十分不滿💢,
認為陳主委這麼做根本就是浪費公用基金,且有圖利之嫌。

 



張太太👩‍🦱:「開區大本來就是住戶義務,不來召開等同放棄自己的權利。
為什麼還要額外花錢給出席費?這樣根本是圖利特定人士!」

 



陳主委👨:「話是這麼說沒錯,但大家都不參加,
出席人數不足,重要事務無法決議,社區根本沒辦法運作啊!🤷‍♂️」



 




📢為此,區權會一片爭吵,請問誰說的才是正確的呢❓🤔🤔🤔🤔
🙌別擔心,這個問題晶讚服務的社區也遇到過!🙌

 




首先,使用公共基金發放出席費是否合法? 

👉關於社區公共基金,其來源有以下4種:
1.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2. 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3. 本基金之孳息。
4. 其他收入。


【法條】: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而公共基金應設立專戶,並由管委會管理。
公共基金的運用須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



【法條】:
第 18 條 第三項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若管委會發放出席費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以鼓勵住戶出席,便於社區公共事務的推行,則沒有違法

 



👉 相反地,若出席費的發放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且規約中也無規定
而管委會擅自發放,則已有違法之嫌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以上處理方式可能因個別情況有所不同,請依實際狀況為準或連繫本公司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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