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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發社區19號3樓汪姓住戶已經積欠管理費💰兩個月了,
管委會經多次催款未果,🤷‍♂️
打算在社區公告中公布該住戶姓名,藉此達到催繳的效果。

 


 

看見公告的汪姓住戶非常生氣。💢
 




汪姓住戶🧔:「你們管委會這樣做,已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侵害了我的隱私權你知道嗎?我絕對提告!💢」

 



張姓委員🙍‍♂️:「住戶授權給我們,我們僅是盡責催收管理費,
你違法在先,竟然還反過來要提告🤦‍♂️,太誇張了吧?」


 




📢兩人因此爭吵不休,你覺得該怎麼辦呢❓🤔🤔🤔🤔
🙌別擔心,這個問題晶讚服務的社區也遇到過!🙌
 



👉首先,汪姓住戶有繳交管理費的義務


【法條】:
第 10 條 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若住戶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的費用達兩期或相當金額時,
催告仍不付款,管委會可訴請法院命其付應付金額及延遲利息



【法條】:
第 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
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那麼,針對積欠管理費的住戶,可以公布姓名嗎?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呢?
 



👉最主要還要確認該社區規約中是否有明訂
這裡要注意:一定要在社區規約中明訂才有效力喔

【法條】:
第 23 條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若社區規約中有載明:若住戶積欠管理費可公告其姓名,則管委會是依照規約實行,
在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沒有觸犯個資法的問題囉!

【參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9條、第20條
 



🟥以上處理方式可能因個別情況有所不同,請依實際狀況為準或連繫本公司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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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490919

◼地址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132-1號2樓(全家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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