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晶社區停車場因11樓王先生違規停車🚘,造成其他住戶出入不便,
管委會陳主委多次勸說王先生依然故我,最後陳主委便直接將王先生車輛上鎖🔒。
王先生🙍♂️:「管委會憑什麼隨便把我的車子上鎖?
你們這樣限制我的行動自由,已經違法了!💢」
陳主委🧔:「你不照規定停車,已經違規在先⛔。多次屢勸不聽,
在社區就要遵守社區規則,不滿意你可以搬走!」
王先生🙍♂️:「我的車子如果被刮花了,你就負責賠償!」
陳主委🧔:「先把違停的罰款繳清,車子就會解鎖!」
📢兩人因此吵得不可開交。你覺得要怎麼辦呢❓🤔🤔🤔🤔
🙌別擔心,這個問題晶讚服務的社區也遇到過!🙌
👉首先,由於社區內停車場並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管轄範圍,
➡因此,當社區內停車場爭議時,通常無法請警察來開單,多是由社區自治來處理。
👉關於本情節中,11樓王先生違規停車的部分,
若王先生車輛亂停,已有違規事實的話,則管委會應予以制止。
【法條】:
第 9 條第二項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第15條第一項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
自變更。
👉若經制止不從,管委會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法條】:
第 49 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但實務上,違停車輛停放的時間通常較短,跑完行政流程後車輛早已移走。
因此,社區多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或於規約中明訂,以便管委會可即時處理。
👉那麼,對於違停車輛,有什麼處理方式呢?
📝一般常見有兩種:
1. 罰款
2. 車輛上鎖
👉1. 罰款
違規停車的部分,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於規約中訂立,對住戶違規車輛罰款。
👉2. 車輛上鎖
上鎖的爭議性較大,鎖車可能涉及妨礙自由及強制罪,建議管委會不要鎖車。
【法條】:
內政部90.06.18.台內營字第9084090號函
👉另外,要注意,社區規約僅對住戶具有約束力,
針對外來車輛,是不能直接罰款或是上鎖的喔!
👉針對外來車輛,建議在第一時間就先進行門禁及車輛管制外來車輛進出,
防患於未然,避免造成後續困擾喔!
🟥以上處理方式可能因個別情況有所不同,請依實際狀況為準或連繫本公司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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