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姨在樂樂社區11號8樓有一間公寓🏢,因為她長年不在台北,
因此將公寓出租給陳小華,並約定管理費由房客(陳小華)繳納。

 


 

但核對報表時,發現11號8樓已經2個月沒有繳納管理費💰,
因此管委向陳小華催繳。

 




陳小華🙍‍♂️:「我越想越不對,我只是房客,已經付房租給房東了,
而且,房子又不是我的,社區的管理費應該向房東要吧!
為什麼我要代替房東繳錢啊!」

 



管委會🧔:「房東根本不住在這裡,房子是你在使用,
社區的其他設施也是你在使用,管理費當然是你要繳納啊!」

 




📢兩人因此吵得不可開交。你覺得要怎麼辦呢❓🤔🤔🤔🤔
🙌別擔心,這個問題晶讚服務的社區也遇到過!🙌
 



👉房租契約中已有約定,管理費由房客繳納,
且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承租人屬於社區住戶
有繳交管理費的義務,則身為房客的陳小華則應該依照房屋契約繳納管理費。

 

【法條】:
第10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
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若陳小華蓄意不繳超過兩個月,以致管理費拖欠,
管委會應對房客還是房東採取催告及並訴請法院請求支付呢?



【法條】:
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
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即便房東與房客之間有房屋契約明定,
但該契約的租賃關係約束力僅限於雙方當事人,與管委會無涉。

 



👉因此,若房客不繳管理費的話,
在社區規約沒有修改管理費為「住戶」繳納的話,
管委會催繳的對象,仍為「區權人」,也就是房東。


【法條】:
第10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
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房東李阿姨👩‍🦱若沒有繳齊管理費的話,
管委會是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支付管理費及延遲利息的喔

 

【法條】:
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
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以上處理方式可能因個別情況有所不同,請依實際狀況為準或連繫本公司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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