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美好社區每個住戶都按時繳納管理費,
但3樓的陳先生👨以及12樓的王小姐🙍♀️卻因為不同的因素,拒絕繳納。
陳先生👨:「我買這間房只是純粹投資用,我人又不住這裡,
根本就是空屋,公共設施也沒有使用。為什麼我還要繳交管理費?」
王小姐🙍♀️:「頂樓的抽水馬達聲音有夠吵,跟管委會反映了半天也都不改善,
一個失職的管委會,根本沒有保障我的居住品質,
我為什麼還要繼續繳交管理費?社區根本沒有管理啊!」
管委會張委員🧔:「社區的維護及管理,本來就是所有住戶要一同維持,
你們這樣私心用盡,就乾脆去買獨棟透天就好啦!社區品質就是大家要共同負擔啊!」
📢3個人各執一詞,你覺得改怎麼辦呢❓🤔🤔🤔🤔
🙌別擔心,這個問題晶讚服務的社區也遇到過!🙌
👉首先,成立管委會的社區,
對於住戶所帶來的益處,不論是否看的見或實際使用到,
例如:垃圾清運、社區活動、出入安全、公共設施的使用等,
若管理及運作良好,對生活品質及房屋價值是一種無形的提升。
👉而成立管委會則是依照社區規約之規定,社區住戶有繳納管理費的義務。
👉3樓的陳先生及12樓的王小姐,皆因個人因素拒絕繳納管理費,
若社區規約中並沒有規定可以因為這些因素,得以免除繳納管理費的話,
則陳先生及王小姐依法須繳納管理費。
【法條】:
第10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
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若陳先生及王小姐仍拒絕繳納已超過二期或達相當金額,
則管委會需要在相當期限內負起催告的義務。
若仍然不繳納的話,可訴請法院請求繳納應付金額及延遲利息。
【法條】:
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
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以上處理方式可能因個別情況有所不同,請依實際狀況為準或連繫本公司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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