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太太與同樓層的陳阿姨因為走廊間放雜物的問題,爭吵不休。
 



👩‍🏭江太太:「我只是把鞋櫃跟一些打掃用具放在門口,
而且這些東西又不影響其他住戶通行,
不然在外面穿的鞋子,拿到室內多髒啊!」

🤷‍♀️陳阿姨:「你這樣就很自私啊!
你的鞋子跟打掃用具本來就該收好,
不要放在走廊,就算不影響通行,你也不能放走廊!」

👩‍🏭江太太:「你也管太多了吧!反正又不影響大家通行,
我放個鞋櫃又不是堆放垃圾,大家都覺得沒問題,
就你一直挑毛病,根本就純粹看我不順眼而已!」

 



📢雙方爭吵不休,你覺得該怎麼處理呢❓🤔🤔🤔🤔
🙌別擔心,這個問題晶讚服務的社區也遇到過!🙌
 



👉先來看一下江太太的主張:
若自家門口不要堆放垃圾,只要不影響進出,放置鞋櫃可以嗎? 

 


 

👉首先,走廊的部分,屬於各住戶所共有,不能變成特定人使用,
不論是管委會決議或是開區權人會議,都不能決定將走廊指定給誰用
    

[法條]:

第七條 第二款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那如果江太太還是一樣繼續擺放私人物品,沒有改善,要怎麼辦呢?🤔🤔

江太太這麼做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法條]:

第十六條 第二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
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
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 如果陳阿姨向管委會反應,管委會依規約或依法制止江太太,
但屢勸不聽,不願意配合的話,那麼管委會可以依照法規請主管機關處理。
若查明屬實,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



[法條]:

第四十九條 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以上處理方式可能因個別情況有所不同,請依實際狀況為準或連繫本公司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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