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明在新北市某社區買了一間小公寓,並附設有一個地下停車位。
但陳小明沒有汽車,平常都是騎機車去上班,
因此停車位都是停放機車跟放置假日登山用的器具。
隔壁車位的張太太看到,認為停車場就是要停車用的,
除了汽車以外,不能停放機車或放置個人雜物。
🙍♂️王小明:「車位是我花錢買的,
我在車格內停機車跟放我的私人物品,
本來就可以,哪有什麼問題?」
🙅♀️張太太:「停車位本來就是停汽車用而已,
就算是你買的,除了汽車以外,其他都不可以,
如果每個人都這樣亂放,停車場不就變成你家倉庫了?」
📢兩人因此發生爭執,各執一詞。你覺得該怎麼處理呢❓🤔🤔🤔🤔
🙌別擔心,這個問題晶讚服務的社區也遇到過!🙌
👉雖然,停車位是王小明購買房屋時所附設,
但其實這個停車位依性質屬於「法定停車位」,
並沒有實際產權,而是以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去分配給區權人。。
[法條]: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59等相關法令
👉即便這個車位是王小明合法取得及使用,
但仍屬於「約定專用」的部分,應依照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
因此,停車位是作為停放車輛使用,
若堆放私人雜物,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法條]:
第 15 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若王小明經管委會勸導後,仍沒有改善,
則可能被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既然確定不能堆放雜物,那麼沒有汽車,改停機車或腳踏車可以嗎?🤔🤔🤔
👉 若停車格內不停放汽車,若規約沒有特別規定禁止,
則原則上改停機車或腳踏車是可以的。
[參閱]:
內政部72年4月1日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釋:
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
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
🟥以上處理方式可能因個別情況有所不同,請依實際狀況為準或連繫本公司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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