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寸土寸金,邱美美本身也是一位機車族,
但她所居住的社區卻僅只有汽車停車位,而沒有設置機車停車位。
每次將機車停在外面,都要擔心有罰單或是被收取停車費。

 



🙅‍♀️她向管委會反映:
「認為既然我有繳管理費,那麼機車族的權益也要受到保障,
希望將地下室一部分空間,劃分作為機車停車位。」

 


 


📢請問管委會該如何幫邱美美處理呢❓🤔🤔🤔🤔
🙌別擔心,這個問題晶讚服務的社區也遇到過!🙌
 



👉雖然,停車位是王小明購買房屋時所附設,
但其實這個停車位依性質屬於「法定停車位」
並沒有實際產權,而是以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去分配給區權人。。 


[法條]: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59等相關法令


 



👉首先,要檢視一下社區的使用執照核准圖
先確認要劃分的位置是否有任何約定使用的行為。
若已有約定者,應遵其約定使用。  

[法條]:
參考建築法第73條: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若要變更欲劃分的空間,需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法條]:
參考建築法第 9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
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若該區域沒有約定的話,要規劃為機車停車位,則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於法定空地設置機車停車位,為共用部分的「改良」行為。


👉 若停車格內不停放汽車,若規約沒有特別規定禁止,
則原則上改停機車或腳踏車是可以的。


[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因此,管委會在不妨礙其指定用途、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景觀下,
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決議是否要增設機車停車位喔! 




🟥以上處理方式可能因個別情況有所不同,請依實際狀況為準或連繫本公司諮詢,謝謝

 


 


👉社區困難,找晶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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