讚讚社區中幾位特定住戶惡意不繳交管理費💰,
造成管委會委員們管理上的困擾。

 


 

👉因此管委會陳主委在區權會上提出:
針對不繳納管理費的住戶,停止其使用電梯,直到應繳管理費繳清為止。

 



這項提案順利通過,並載明於讚讚社區規約中。📝
 




欠繳管理費的7樓張媽媽👩‍🦱非常不滿:
「你們這樣任意利用多數暴力限制我搭電梯的自由,
已經嚴重損害我的權益了!」

 



陳主委🙍‍♂️:「管理費其中一項就是要保養公共設備,
例如電梯,你沒有繳管理費,當然不能用電梯啊!非常公平。」

 



張媽媽👩‍🦱:「你們這樣是叫我每天爬樓梯到7樓?!
開什麼玩笑!這根本就是霸凌長者!」



陳主委🙍‍♂️:「社區的規約就是大家共同遵守的,
乖乖繳管理費一起維護社區不就很和諧嗎?
不繳錢當然不能用電梯啊,使用者付費。」

 




📢兩人爭執不下,你覺得該怎麼辦呢?❓🤔🤔🤔🤔
🙌別擔心,這個問題晶讚服務的社區也遇到過!🙌
 



👉從兩者的爭執中,最大的爭議點在於:
是否可以透過社區規約限制未繳納管理費的住戶使用電梯的權利?

 


 

👉公寓大廈的電梯設備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
因此,即便住戶不欠繳管理費,也不能將電梯變成約定專用,僅限定特定人使用

 

【法條】: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即便區權人或管委會要在規約中明訂規範,
仍要符合平等、比例原則,不能妨害區權人就建物及公共設施的通常使用。

【參照】: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那這樣的話,住戶積欠管理費,是不是沒辦法規範住戶了呢?🤔🤔

 


 

👉針對欠繳管理費已超過兩期的住戶,管委會應遵循法律途徑解決,
可先訂出期限,催告該住戶或區權人繳納。 


【法條】:
第 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
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若催告後仍然不繳納,就可以訴請法院命其繳納應繳費用及延遲利息
如果繼續拖欠,情節嚴重的話,
管委會可訴請法院將該區權人的房子拍賣以償還所欠的管理費喔!

 

【法條】: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    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償還所欠的管理費喔!

 


 

👉區權人務必留意,善盡繳納管理費義務,
不要因為欠繳管理費導致房屋被迫拍賣,得不償失喔!

 



🟥以上處理方式可能因個別情況有所不同,請依實際狀況為準或連繫本公司諮詢,謝謝
 


 


👉社區困難,找晶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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